证券代码:688485 证券简称:九州一轨 公告编号:2025-058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修订、制定
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10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审议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的有关要求,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公司监事会各位监事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拟对《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因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全文关于“股东大会”的相关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全文“监事会”或“监事”的相关表述删除或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成员”。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本次章程修订内容详见下表。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九州一轨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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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注册,首次向
2 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573,016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573,016 股,于 2023 年
股,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1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上市。
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3 第八条 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4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5 的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6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理人员。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
7 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聘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其
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第十六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8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9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000 万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0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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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全部由发起人认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实施员工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11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