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79 证券简称:友车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6
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及
部分规范运作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审议<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审议<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审议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审议<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审议<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审议<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审议<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审议<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审议<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82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607.94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33.99元,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823.80万元增加至14,431.74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体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由用友汽车信 公司系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由用友汽车信 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友 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友 汽车”)整体变更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在 汽车”)整体变更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执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10000748059571K。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上海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7 日经上海证券
证券交易所核准并于【】年【】月【】日经 交易所核准并于2023年3月7日经中国证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 36,079,400 股,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在上海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用友汽车信息科技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用友汽车信息科技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Yonyou Auto Information 英 文 名 称 : Yonyou Auto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Technology (Shanghai) Co., LTD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431.74
万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股,均为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44,317,400
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收购本公司股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法》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要约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 删除本条
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司股东享有收益权,依照其所持有 (一)公司股东享有收益权,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配;
(二)公司股东享有表决权,依法请求、召 (二)公司股东享有表决权,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公司股东享有质询权,有权对公司的 (三)公司股东享有质询权,有权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有 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有权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超越法 权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超越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的行为提出质询; 律和本章程规定的权限的行为提出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查阅本章程、 (五)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 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公司股东享有参与权,有权参与公司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利润分配、弥补亏损、 规定的其他权利。
资本市场运作等(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融资、配股等)重大事宜;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十三)审议批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
总资产的 50%以上; 以上;
(十四)审议批准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