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78 证券简称:晶升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3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取消监事会、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废止及修订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地址的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科技园 B4 栋西侧”变更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辉路 49 号”。
二、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与监事会相关的内部制度《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促进规范运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南
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完
善,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章程中的“股东大会” 章程中全文替换为“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晶升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由南京晶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依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由南京晶升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在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法整体变更设立;在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营业执照号 91320192589410351R。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20192589410351R。
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注册,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批准,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59.1524 万股,股票于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59.1524 万股,
2023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科技园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辉路 49 号。
B4 栋西侧。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新增,各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修订前 修订后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公司各发起人在公司发起设立时的出资及 第二十条 公司各发起人在公司发起设立时的出资及
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情况如下:
发 出 发 出
序 起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资 出资时 序 起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资 出资时
号 人 (股) 例 方 间 号 人 (股) 例 方 间
名 (%) 式 名 (%) 式
称 称
净 净
1 李辉 21,968,699 23.6987 资 2020.9.30 1 李辉 21,968,699 23.6987 资 2020.9.30
产 产
鑫瑞 鑫瑞
集诚 集诚
(厦 (厦
门) 门)
创业 净 创业 净
2 投资 17,018,358 18.3585 资 2020.9.30 2 投资 17,018,358 18.3585 资 2020.9.30
合伙 产 合伙 产
企业 企业
(有 (有
限合 限合
伙) 伙)
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