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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439: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688439: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439        证券简称:振华风光          公告编号:2022-013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基于日常经营和
 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对《公司 章程》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内容修订对照表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
会秘书。                              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0,000
第十四条 公司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万股,公司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                                ;

(二)离职后半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核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核心技心技术人员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自术人员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自所持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公司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
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例可以累积使用。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首发前
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一)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二)离职后6个月内;              (二)离职后6个月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四)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盈利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股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
遵守本款规定。                    本款规定。

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后,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后,前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前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章程、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章程、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虽有前述规定,公司若存在《上海证券虽有前述规定,公司若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包括其配偶、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票。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产情形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人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产情形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                                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人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
、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人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人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人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
                                  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
                                  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义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新增资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例认缴出资;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决权;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四)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
议或者质询;                      决权;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议或者质询;

;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告;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告;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七)公司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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