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18 证券简称:震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0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
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对《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
在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调整事项,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深圳震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章程全文统一调整: 章程全文统一调整:
1
删除“监事”、“监事会” 部分监事会职权由审计委员会承接行使
2 章程全文统一调整:“股东大会” 章程全文统一调整:“股东会”
3 章程全文统一调整:“或” 章程全文统一调整:“或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4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
5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司将在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在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前,仍由原法
定代表人继续履职。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6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注:以下条款编号相应顺延更新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7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8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9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10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详见下表所列示)于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详见下表所列示)于 2015 年 9 月 12 日以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经审
2015 年 9 月 12 日以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经 计的账面净资产折合股本 126,000,000 股的方式
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合股本126,000,000股的 认购公司股份,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方式认购公司股份,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2,600 万股、面
11 限公司。 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 ……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2 宁波震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宁波震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
名:宁波震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9,361 万股,其中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9,361 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其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12 14,520 万股,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 份 14,520 万股,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
4,841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9,361 4,841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9,361
万股,其他种类股零股。 万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13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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