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411 证券简称:海博思创 公告编号:2025-038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取消公司监事会
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已完成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 2,362,344 股股份登记工作。本次行权后,公司总股本由 177,730,148股变更为 180,092,492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77,730,148 元增加至人民币180,092,492 元。
二、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设置,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的相关职权。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后,公司监事会设置自然取消,公司监事职务自然免除,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
三、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海博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7,773.0148 万元,每股 1 元。 18,009.2492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办法同董事长的产
生和变更。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人。 负责人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 第十七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名称、认购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姓名或名
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如下 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
…… 下
发起人已于公司变更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 ……
纳所认缴的出资。 发起人已于公司变更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
纳所认缴的出资。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数为 11,283.5213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773.0148 万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18,009.2492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17,773.0148 万股,公司未发行除普通股以 通股 18,009.2492 万股,公司未发行除普通
外的其他种类股份。 股以外的其他种类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