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QQ:86259698

688401 科创 路维光电


首页 公告 688401:路维光电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

688401:路维光电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5

688401:路维光电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 688401 证券简称: 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 2022-005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
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7月12日签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路
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 1476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22年8月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A股)股票33,333,600股,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年8月15日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39346号《验资报告》 ,公司注册资本由
人民币100,000,000.00元变更为人民币133,333,600.00元。
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并于2022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类型拟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具体以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鉴于上述公司总股本和注册资本的变更,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深圳市
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形成新的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具体
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1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深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40300593030087H。
2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4月1日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审议通过,
并于2022年7月12日获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的批复,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33.36万
股,于2022年8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
3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名称:深圳市路维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名称:深圳市路
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名 称 : Shenzhen Newway
Photomask Making Co.,Ltd.
4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元。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3,333.36万元。
6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
人员。
7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8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集成电路及
显示等行业用光掩膜版的技术研发、生
产、销售;光掩膜版材料的研究开发、
生产、销售;电子产品及软件的技术开
发、销售;电子设备研究开发、生产、
销售;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不
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集成电
路及显示等行业用光掩膜版的技术研
发、生产、销售;光掩膜版材料的研
究开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及软
件的技术开发、销售;电子设备研究
开发、生产、销售;从事货物、技术
进出口业务(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
控商品)。
公司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
记的为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
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经营范围和经
营方式进行调整。调整经营范围和经
营方式,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
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如调
整的经营范围属于中国法律、行政法
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9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1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
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3,333.36
万股,均为普通股。
11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公开发行股份,除本章程另有规
定,在册股东无优先认购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12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13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依
照本章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 第 (三 ) 项、 第(五 ) 项、 第
(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14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一)要约方式;
(删除)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二)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三)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15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东自愿承诺锁定
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
东自愿承诺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
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
16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17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
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主体。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