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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亚微透:泛亚微透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公告日期:2025-04-08


          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2025 年 4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方式
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3 日通过微信、电话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
独立董事,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 3 名,实际出席独立董事 3 名。会议由全体独立董事共同推举沈金涛先生担任会议召集人并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公司
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并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后,经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审议和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各项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重新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与特定对象重新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为实施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编制的《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备合理性,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有助于公司中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 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二次修订稿)》基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属于科技创新领域进行了客观、审慎评估,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泛亚微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的签字页)
出席会议独立董事签名:

  沈金涛

  陈 强

  钱技平

                                                      2025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