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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光新材:华光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14


证券代码:688379            证券简称:华光新材        公告编号:2026-008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307号),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4,893,04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0.6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198,999,977.47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5,388,510.7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3,611,466.69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3月9日全部到账,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6]101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华光新材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并与保荐
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保荐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华光焊接新材料(泰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银河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33050161748909066666  泰国华光钎焊材料生产基
  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地项目(二期)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304067960015003033183  泰国华光钎焊材料生产基
  股份有限公司      司杭州余杭支行                              地项目(二期)

 华光焊接新材料(泰 中国银行(泰国)股    100000301470654    泰国华光钎焊材料生产基
  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地项目(二期)

 华光焊接新材料(泰  中国工商银行(泰      5100347441      泰国华光钎焊材料生产基
  国)有限公司    国)股份有限公司                            地项目(二期)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丙方为保荐人银河证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3050161748909066666/304067960015003033183,截至2026年2月28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泰国华光钎焊材料生产基地项目(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
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应赔偿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召五、李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性或 12 个自然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监督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乙方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10、若甲方有确凿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时,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更换监管银行,乙方应当配合甲方进行资金划转以及办理监管账户的销户手续。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华光焊接新材料(泰国)有限公司,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乙方为中国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为保荐人银河证券。

  1、甲方二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00000301470654/5100347441,截至2026年3月4日/2026年3月5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华光焊接新材料(泰国)有限公司泰国华光钎焊材料生产基地项目(二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
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否则视为严重违约,应赔偿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泰国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相关业务规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召五、李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性或者 12 个自然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20%(具体金额由甲方与丙方协商确定)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10、若甲方有确凿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时,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更换监管银行,乙方应当配合甲方进行资金划转以及办理监管账户的销户手续。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杭州华光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