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71 证券简称:菲沃泰 公告编号:2025-017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等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5 年 4 月 17 日,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
章程>等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保持与新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及其延伸法律法规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行使,《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
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修订部分
公司治理制度。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规定,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在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在
原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权益所 原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权益所对应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认购公司股份,注 对应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已全部缴足。公司发起人 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已全部缴足。公司设立时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 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3,306.6667 万股、面额股
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公司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
间如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应当经
议。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
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1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股份。
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
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
以累积使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
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
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可豁免遵守前
述约定。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在
限售承诺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
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
经营。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