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56 证券简称:键凯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4
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和制定
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和制定部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并对《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作出相应修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相关条
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因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涉及条款较多,为突出列示修订重点,仅涉及“股
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的表述,以及因增加、删除部分条款而导致的条款序号
变化未在《修订对照表》中对比展示。除此之外,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
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北京键凯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公司由北京键凯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登记, 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
并 取 得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6003726929
911101086003726929 的营业执照。 的营业执照。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对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修订前 修订后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 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60,650,700 第二十一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60,650,700 股,均为普通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提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