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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353 科创 华盛锂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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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353:华盛锂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22-06-24

688353:华盛锂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PDF查看PDF原文

                    科创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科创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科 创板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 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HSC New  Energy Materials Co.,LTD.

    (住所:张家港市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青海路 10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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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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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数量 2,8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45%,不低于
                      本次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

                      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华泰华盛锂电家园 1
                      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高管、核心员工专
发行人高管、员工拟参与  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
战略配售情况          的 10%,即 280.00 万股,同时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总投资规
                      模不超过 7,040.00 万元。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
                      始计算

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  保荐机构将安排实际控制本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  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初始跟
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  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即初始跟投数量为 140.00 万
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  股,具体数量和金额将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本次跟投获配股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
                      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2 年 7 月 4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板块

发行后总股本          11,00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2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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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正文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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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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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 2020 年四季度以来新能源汽车等终端需求的快速增长,公司电解液添加剂产品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公司产能利用率持续提升。公司将通过募投项目
的建设扩大 VC 和 FEC 产品的产能,项目建成后可新增年产 VC 产品 6,000 吨、
FEC 产品 3,000 吨,较现有产能增加较多。如未来新能源汽车相关产业支持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导致终端需求的下滑,阻碍公司新增产能消化,对公司业绩增长的可持续性产生不利影响。

  在下游需求旺盛的背景下,公司产品价格和毛利率自 2020 年四季度起也有较大幅度的上涨。在电解液添加剂持续供不应求的环境之下,市场存在新进入者且扩产规模较大,现有市场参与者可能加大投入力度扩大生产规模并提升技术水平,导致公司所处行业竞争加剧。同时电解液厂商出于降本增效、保障供应稳定等原因将产业链向电解液添加剂等上游原材料延伸,并逐步扩大生产规模,将进一步加剧电解液添加剂行业的市场竞争。

  根据公开披露信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新进入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领域投产或扩产较大规模电解液添加剂的情形,详见本招股意向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九、经营成果分析/(一)营业收入分析/5、营业收入增长可持续性分析”。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扩产规模相较于市场扩产情况并不具备优势,若上述同行业公司扩产建设全部实现投产,公司新增产能占合计新增产能比例低于20%,低于公司 2020 年的市场份额占比(20.89%),将造成公司的市场排名及市场份额下滑。

  随着市场供需环境变化,电解液添加剂产品供应将有较大规模的增加,在市
场供需逐步走向平衡状态的过程中,存在着产品需求、产品价格及毛利率下降的风险,将对公司业绩增长的可持续性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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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9 月以来,在全球各国出台一系列鼓励和扶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的相关政策、新能源汽车需求旺盛等多重因素影响下,电解液产业链上各类产品需求旺盛,公司的添加剂产品因产能限制导致的供不应求状态一直延续至今。为了缓解供应紧张态势,下游电解液厂商在添加剂领域扩产规模逐步提升,以提高原材料自产率。

  下游客户“一体化经营”的战略可能导致其直接从公司处购买的添加剂产品规模下降,对公司业务收入的可持续性和双方合作的稳定性造成一定影响。同时,公司也面临原有市场份额缩水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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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主要产品 VC 在电解液中的添加比例一般在 1%-3%左右,其中,在三
元电池电解液中的添加比例为 1%-2%,而在磷酸铁锂电池的电解液配方中,VC的添加比例会更高,一般为 3%-5%。近年来,由于磷酸铁锂电池的产品性能和成本优势逐渐凸显,其出货量大幅提升。根据高工锂电研究院数据,2021 年磷
酸铁锂电池出货量同比增长 270%,这导致公司 VC 产品 2021 年在市场上持续处
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产品价格和毛利率有较大幅度的上涨。但是,如未来出现三元电池技术路线大幅替代磷酸铁锂电池技术路线市场份额,则可能导致公司主要产品 VC 的市场需求减少,公司收入和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将受到不利影响。
  随着行业的发展以及技术的迭代,氢燃料电池、固态锂离子电池等新型电池技术路径可能对现有的液态锂离子电池产生冲击,液态锂离子电池的市场份额存在被替代的可能,有机液态电解液应用领域的减少将导致电解液添加剂市场需求的下降。如出现上述情况,公司作为电解液添加剂供应商,现有主要产品的市场空间将被压缩,公司收入和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将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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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实际控制人沈锦良、沈鸣直接持有公司 19.53%
的股份。同时,沈锦良通过担任员工持股平台华赢三号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华赢三号所持有的公司 2.61%股份的表决权;沈鸣通过担任员工持股平台华赢二号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华赢二号所持有的公司 4.71%股份的表决权。财务投资人金农联相关企业直接持有公司 22.80%的股份,财务投资人敦行相关企业直接持有公司 24.51%的股份,财务投资人直接持股比例较高。

  针对财务投资人直接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2019 年 3 月,沈锦良、沈鸣与
其亲属(张雪梅、沈刚、袁玄、袁洋)及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李伟锋、林刚、张先林)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有效期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满 3 年为止。2021 年 12 月,金农联相关企业、敦行相关企业与沈锦
良分别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均将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沈锦良,委托表决权有效期至金农联相关企业、敦行相关企业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之日止。因此,沈锦良可实际支配其一致行动人和上述财务投资人合计持有的公司 54.48%股份的表决权。

  综上所述,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沈锦良、沈鸣合计控制公司 81.31%股份的表决权,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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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等污染。随着我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国家和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环保管理力度不断加大,相关部门可能颁布和采用更高的环保标准。若公司在环保政策发生变化时不能及时达到相应的要求,则有可能被限产、停产或面临受到环保处罚的风险。2018 年,公司子公司泰兴华盛曾因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和不正常运行固废焚烧炉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受到泰州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两次行政处罚。

  随着相关环保标准提高、环保监管政策趋严和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的环保合规压力也在增加,未来如果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发生排污违规、污染物泄漏、污染环境等情况,不仅会面临直接损失,还可能面临被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责令整改的风险,从而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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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生产碳酸亚乙烯酯中使用的合成工艺,已经由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华荣”)于 2005 年 4 月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公司于 2012 年 9 月与国泰华荣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国泰华荣
许可发行人在标的专利有效期内(专利法定届满日为 2025 年 4 月 29 日),可使
用标的专利方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拥有该专利的优先受让权。鉴于许可方及其参股企业(参股比例不低于 10%的企业)也保留实施该专利技术的权利,因此存在许可方利用该项专利技术生产同类产品,加剧市场竞争的风险。若因双方合作等原因,导致相关协议终止、国泰华荣授权其他方使用许可技术,则将可能对公司业绩与未来经营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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