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48 证券简称:昱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6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工作,
公司总股本由 112,000,000 股增加至 156,277,435 股,注册资本由 112,000,000
元增加至 156,277,435 元。
鉴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其他相关规定,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号--规范运作》等其他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200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万元。 156,277,435 元。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浙江昱能科技有限公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浙江昱能科技有限公
司全体股东以该公司截至 2020年 7月31 司全体股东以该公司截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止的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日止的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名称及认 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名称及发
购股数为:…… 起设立时认购股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200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6,277,435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份。 本公司股份。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
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
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份。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首次公开 股;自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发行前的股份自限售期届满之日起 4 年 限售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 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25%,减 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
修订前 修订后
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累积使用。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七)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十七)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 净资产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
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的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 为公司的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指定
定的地点。 的地点。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强制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性规范文件,应当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告并说明原因。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的情形出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现,从其规定,股东通过该等方式参加股 召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强制
性规范文件,应当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的情形出
现,从其规定,股东通过该等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 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
下:…… 下:……
(五)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五)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行。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况。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监票。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至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至少
少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共同 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共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