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30 证券简称:宏力达 公告编号:2025-004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30.1916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 14,000.00 万股的 0.93%。其中,首次授予 122.2216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87%,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3.88%;预留7.97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06%,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6.12%。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宏力达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并且该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若届时本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 A 股普通
股股票,则相关股份为根据公司 2023 年 9 月 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而回购的公司股份或公司未来新制定回购方案而回购的公司股份。
2023 年 9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
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6,000.00 万元(含),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约
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2024 年 9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份回
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完成本次股份回购。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1,301,916 股,占公司总股本 140,000,000 股的比例为 0.9299%,回购成交的最高
价为 32.10 元/股、最低价为 18.39 元/股、回购均价为 23.05 元/股,支付的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30,009,731.82 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30.1916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4,000.00 万股的 0.93%。其中,首次授予 122.2216 万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87%,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93.88%;预留7.97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6%,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6.12%。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9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 454 人)的 6.39%,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
会聘任。除非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
与公司存在劳动或聘用关系。
2、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激励对象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
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
情况而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划草案公告
(万股) 的比例 日公司股本
总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江咏 中国 副董事长 17.0000 13.06% 0.12%
2 张占 中国 财务总监 5.7600 4.42% 0.04%
3 袁敏捷 中国 副总经理 4.8000 3.69% 0.03%
4 宫文静 中国 董事会秘书 4.8000 3.69% 0.03%
5 赵金科 中国 福建分公司研发部经理、 3.2900 2.53% 0.02%
核心技术人员
6 郑资 中国 福建宏科技术总监、核心 2.9900 2.30% 0.02%
技术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小计 38.6400 29.68% 0.28%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83.5816 64.20% 0.60%
(共 23 人)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共 29 人) 122.2216 93.88% 0.87%
预留部分 7.9700 6.12% 0.06%
合计 130.1916 100.00% 0.93%
注:表格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完成首次授予并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2、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