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28 证券简称:深科达 公告编号:2025-056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35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6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合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6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9,180,886.77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0,819,113.23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 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第 000569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第
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新增募投项目、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新募投项目及新
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深
科达智能制造创新示范基地续建工程”变更为“新型显示设备研发项目”、“半
导体新一代测试设备研发项目”、“核心零部件研发项目”3 个新募投项目,同
时新增深圳市深科达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及惠州深科达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为
新募投项目“半导体新一代测试设备研发项目”的实施主体,新增深圳线马科技
有限公司及惠州线马科技有限公司为新募投项目“核心零部件研发项目”的实施
主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新增募投项目、向子公司
提供借款以实施新募投项目及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深科达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及惠州深
科达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线马科技有限公司及惠州线马科
技有限公司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软件园支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日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的存储余额 募投项目
(元)
深圳市深科达半导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8190100100282926 0 半导体新一代测
体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软件园支行 试设备研发项目
惠州深科达半导体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8190100100283963 0 半导体新一代测
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软件园支行 试设备研发项目
深圳线马科技有限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8190100100283087 0 核心零部件
公司 深圳软件园支行 研发项目
惠州线马科技有限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8190100100283845 0 核心零部件
公司 深圳软件园支行 研发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甲方 1: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深圳市深科达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 3:惠州深科达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 1、甲方 2、甲方 3 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软件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项目”)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深圳市深科达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 338190100100282926,截至 2025 年
11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甲方 3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 称“专 户 ” ) , 户 名: 惠州 深科达 半 导体科 技有 限 公司, 账号为
338190100100283963,截至 2025 年 11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半导体新一代测试设备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品种拟采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其他正规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保本型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本型理财产品)。对于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上述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甲方需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志广、赵跃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接受监管机构检查或调查时,需要甲方、乙方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或做出相关说明的,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甲方 1: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深圳线马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 3:惠州线马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 1、甲方 2、甲方 3 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软件园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项目”)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
深圳线马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 338190100100283087,截至 2025 年 11 月 12 日,
专户余额为 0 万元。甲方 3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惠州线马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 338190100100283845,截至 2025 年 11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核心零部件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相关品种拟采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其他正规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保本型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本型理财产品)。对于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上述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甲方需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