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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322: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7

688322: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公告编号:2022-004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
                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分
别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先以自有资金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后续将按季度归集以自有资金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金额,履行公司审议程序后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等额置换公司上一季度以自有资金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相关款项。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49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01,000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3,963.10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8,229.10 万元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5,734.00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7 月 4 日全部到
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年7 月 4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36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
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由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的金额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
                                                  资金金额        资金金额

  1    3D 视觉感知技术研发项目      179,262.03        176,292.03        105,734.00

  2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合计              189,262.03        186,292.03        115,734.0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披露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三、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及操作流程

    (一)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1、公司募投项目的支出涉及研发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员工报销等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员工薪酬不能经由企业专用账户代发,同时考虑到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缴纳等由公司及子公司基本账户、一般账户统一划转。因此,由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相关研发人员薪酬的可操作性较差,需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
    2、公司募投项目的支出涉及房屋租赁、水电费、物业服务等的采购难以按照研发用途和非研发用途进行拆分付款,公司拟根据实际需要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上述相关支出。

    3、公司募投项目中涉及从境外采购的材料、设备和软件、IP 等业务,其相关
涉税支出需由公司与海关及税务部门绑定的银行账户统一支付,无法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出。公司拟根据实际需要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上述
相关支出。

    (二)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确保募投项目款项及时支付以及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先以自有资金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后续将按季度归集以自有资金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金额,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等额置换公司上一季度以自有资金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具体操作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和具体情况,项目经办部门依据相关合同提交付款申请单,按公司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财务中心根据审批通过的付款申请单,使用自有资金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款项支付;

    2、财务部汇总收集相关支付单据,并建立以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明细台账,台账中还应记录每笔支出的置换情况;

    3、财务部按季度发起置换申请审批流程,需匹配相关费用清单,且经公司募集资金付款流程审批,并经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置换。置换申请获批后,将等额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自有资金账户,同时报送至保荐机构处备案;

    4、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进行监管,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基于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及款项支付的实际需求,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审议程序

    2022 年 7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先以自有资金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后续将按季度归集以自有资金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金额,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相应款项等额置换公司上一季度以自有资金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相关款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对于本次申请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已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上述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已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该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营管理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上述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拟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运营管理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及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 7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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