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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300 科创 联瑞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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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瑞新材:联瑞新材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20


证券代码:688300        证券简称:联瑞新材      公告编号:2026-008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577 号),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瑞新材”)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 695,000,000.00 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数量 6,950,000 张(695,000 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5,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人民币 6,345,047.16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88,654,952.84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1 月 14 日全部到位,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出具了华兴验字[2026]25007510111 号《验
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开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联瑞新材(连云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联瑞”)已分别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名称      项目名称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账号

江苏联瑞新材料  高性能高速基板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5010119028
股份有限公司    用超纯球形粉体  司连云港分行        96590

                材料项目

联瑞新材(连云港 高导热高纯球形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81105010125029
)有限公司      粉体材料项目    司连云港分行        08631

江苏联瑞新材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32050165503600
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    限公司连云港朐阳支  002781

                                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联瑞新材(作为甲方),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作为乙方),以及国泰海通(作为丙方)三方签署了两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同时,可开通企业网银支付功能,由乙方开户机构启用“网上银行支付限额管理交易”对监管账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庆辰、秦寅臻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近日,联瑞新材(作为甲方一)、连云港联瑞(作为甲方二),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作为乙方),以及国泰海通(作为丙方)四方签署了一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同时,可开通企业网银支付功能,由乙方开户机构启用“网上银行支付限额管理交易”对监管账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庆辰、秦寅臻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