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89 证券简称:圣湘生物 公告编号:2020-001
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
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召开第一届
董事会 2020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的议案》、《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同意圣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0.00 万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注册资本由 36,000 万元增至 40,000 万元,总
股本由 36,000 万股增至 40,000 万股。公司已完成发行并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 2020 年 3 月 1 日生效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的
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上 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经中国
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核准,首次向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监会”)注册,首次向公众发行人民
股,并于【】年【】月【】日在上海证 币普通股 4,000 万股,并于 2020 年 8
券交易所上市。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000 万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0
元。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6000 万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0,000 万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间限制。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质的证券。
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
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诉讼。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
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
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条 ······ ······
(十)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 (十)审议批准以下重大购买或
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或 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或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转让或者受让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转让或者受让 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对外
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财 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
务资助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新产
营等)、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品新技术开发、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