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73 证券简称:麦澜德 公告编号:2025-036
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修订及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及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并授权相关人员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相关事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说明
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情况
为符合上市规范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根据《公司法》《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南京麦澜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
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列方式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员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 第二十五条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二)项规定的本章程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会议决议。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
的。 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