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61 证券简称:东微半导 公告编号:2025-029
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人数、修订《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制定和修订部分治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人数、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和《关于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关于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人数、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于同日经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取消监事会、调整董事会人数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内部制度相应废止。
因方伟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辞任申请自辞任报告送达公司董事会时生效。为提高公司董事会运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拟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9 名调整为 8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非独立董事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1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上海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二条 苏州东微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 公司系在原苏州东微半导体有限公司基础上整 公司系在原苏州东微半导体有限公司基础上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市场监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市数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据局注册登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为“91320594680506522G”的《营业执照》。 “91320594680506522G”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经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经中国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3 人民币普通股 16,844,092 股,于 2022 年 2 月 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通股 16,844,092 股,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金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
4 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
鸡湖大道 99 号纳米城东南区 65 栋。 99 号纳米城东南区 65 栋。
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253.144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122,531,446 元。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
执行事务的董事。
6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7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8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9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
10 司的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CTO)、董事会秘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
书、财务负责人。 (CTO)、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11 同等权利。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 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2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值,每股面值一元。 标明面值。
13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253.1446 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12,253.1446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持股计划的除外。
14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提供任何资助。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