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58 证券简称:卓易信息 公告编号:2025-035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
及修订、制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卓易信息”)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取消公司监事会的情况
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并相应修订《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 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鉴于不再设立监事会,同时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及与“监事”相关的表述。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本次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江苏卓易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公司的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经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经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董事会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
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114.2237 万股,均 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 12,114.2237 万股,
为普通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第二十一条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股计划的除外。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可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票;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第二十五条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权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必需。
所必需。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