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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225: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22

688225: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225        证券简称:亚信安全        公告编号:2022-034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14元(人民币,含税,以下同)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2/7/28              2022/7/29              2022/7/29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年6月9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0,01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6,001,400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2/7/28              2022/7/29              2022/7/29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本次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亚信信远(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亚信融信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天津亚信信合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亚信融创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确认持有人证券专用账户。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对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4元;对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4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即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26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即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26元。如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即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26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股东可以自行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本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4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2166606

  特此公告。

                                        亚信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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