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17 证券简称:睿昂基因 公告编号:2025-043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
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部分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治理制度中涉及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同时对《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作出相应修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稽核公司实 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较多, 本次对《公司章程》及附件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由原 监事会行使的职权统一修改为由审计委员会行使,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 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序号 根据上述内容做相应调整,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内容不再逐项列 示。具体修订情况详见附件。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同时,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或其进一步授权人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 程备案等事项,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管理部门实际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修订 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 露。
三、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 理机制,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具体如下:
序 制度名称 变更 是否需要股东
号 情况 大会审议
1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是
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4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5 独立董事制度 修订 是
6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7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修订 否
8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修订 否
变动管理办法
9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0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1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修订 是
序 制度名称 变更 是否需要股东
号 情况 大会审议
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12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3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4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5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16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7 筹资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8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19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否
20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修订 是
2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22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23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24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25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6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制定 否
上述拟修订和制定的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部分 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修订和制定的部分公司内部制度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睿昂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4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上海市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10120590029056K。 91310120590029056K。
第九条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
修订前 修订后
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