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09 证券简称:英集芯 公告编号:2023-070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暨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2023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由于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不足 3 人,无法形成有效决议,需提交至股东大会审
议。上述议案已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经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2023 年 12 月 4 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归属期第一批次归属的股份上市流通。该次符合归属条件,申请归属并向公司缴付认购款的激励对象共计 211 名,涉及股数 4,794,660 股。由于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中董事曾令宇先生因需避免触及短线交易行为将暂缓办理其归属事项,本次实际为 210 名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 4,770,660 股。该次归属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420,000,000 股增加至 424,770,660 股,注册资本增加至424,770,660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基于前述事项,公司股本总数和注册资本发生变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1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
程指引(2019 年修订)》和其他有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二条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 第二条 深圳英集芯科技股份有限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
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
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000 万元。 42,477.0660 万元。
4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42,00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42,477.0660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股。
5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即 4
即 4 人时;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本总额 1/3 时; 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书面提议时;
提议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6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7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第六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明,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
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8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
不得超过 6 年。
9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 第九十八条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予以撤换。 其中,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10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辞职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法规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11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0%以上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0%以上表
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 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监事会、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会、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 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
12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立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立审
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 且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