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97 证券简称:首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5-023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地址有关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1幢A座22层2205”变更为“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1幢19层1单元2202-2号”。
二、取消监事会的有关情况
为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等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内部治理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亦不再适用。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刘志华先生,股东代表监事刘爽女士、陈曦女士将履职至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相关事项时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志华先生、刘爽女士、陈曦女士分别通过北京万根线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2.11万股、3.85万股、3.30万
股,其将继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及其所作出的相关公开承诺。
全体监事在任期间忠实履职、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公司特此对全体监事表示衷心感谢!
三、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有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需要,公司拟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系统性修订。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替换为“或者”,“公司章程”替换为“本章程”,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未予以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遣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亦未单独列示。除前述情形外,《公司章程》其他主要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修订后的章程文本亦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具体办理上述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备案并签署相关文件等事项,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涉及的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变更最终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月 28 日
附件
《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为维护首药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 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 10 号 1幢 A 座 22 层 2205,邮 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 10 号 1幢 19 层 1 单元 2202-2
政编码:100176。 号,邮政编码:100176。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第二款 第十一条第二款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
(财务负责人)。 监(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