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91 证券简称:智洋创新 公告编号:2025-041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5 年 8 月 28 日,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及部分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智洋创新科技股 第一条为维护智洋创新科技股份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由山东智洋电气有限公司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 公司由山东智洋电气有限公司按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
公司在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立;在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册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87160568U 的《营业执照》。 91370300787160568U。
第三条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 日经 第三条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 日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614 号),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 [2021]614 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826.1512 万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826.1512 万股,
股,并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 并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仅有人民币
普通股。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4,133,547 元。 231,650,370 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对外代表公司。 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变更办法同
本章程关于董事长的产生及变更规定。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受。
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 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
“诚信、创新、专业、共享”的经营理 “诚信、创新、专业、共享”的核心价念,以人为本、持续创新、努力满足电 值观及“客户价值第一”的经营理念,力客户的发展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 以人为本、持续创新、努力满足行业客先进的产品和优质高效、快捷周到的全 户的发展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先进
方位服务。 的数智化产品和优质高效、快捷周到的
全方位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集中存管。 司集中存管。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154,133,547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为 231,650,47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54,133,547股,无其他种类股。 :普通股 231,650,470 股,无其他类别
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助。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式增加注册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