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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182: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住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7

688182: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住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182    证券简称:灿勤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5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住所、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
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住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31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00.00 万股。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1]D-0052 号)。经审验,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
币 30,000.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40,000.00 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30,000.00 万股变
更为 40,000.00 万股。

    二、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科创
板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439 号)同意,公司股
票已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正式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
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上述内容的变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三、公司住所变更情况

  根据江苏省公安厅《门(楼)牌地址号码编制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司原地址由“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 19 号”变更为“张家港市金港镇金港路 266 号”。公司办公地址与注册地址同时变更。

    四、《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将《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江苏灿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对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华人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经中华人民共
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 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监会”)注册,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0,0
币普通股【】股,股票于【】年【】月【】 00.00 万股,股票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在上海证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第五条 公司住所: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路 19  第五条 公司住所:张家港市金港镇金港路 266
号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0.00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均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0,000.00 万股,均为
                                      普通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四十条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实际控制  删除,后续各章节、条款序号以及引用其他条款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 的序号也相应调整。
得以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
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为
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
保,或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
担保;不得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债
务。公司与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
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应严
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所持
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
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及其他资源(以下统称“资产”)应立即申
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
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负责清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
用的公司资产,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
助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
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予以罢免,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
方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
司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
占用资产名称、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
求清偿期限等。
(二)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产情况的,财务负责人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
写明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

或纵容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
情节等。
(三)董事长接到财务负责人提交的报告后,
应立即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控股股东
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
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
或其关联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冻结等相关事
宜。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
董事需对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四)根据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秘书向控股
股东或其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通知,执行对
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
所持公司股份的冻结等相关事宜,并按规定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若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
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内
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
侵占资产,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若董事长不能履行上述职务或不履行
上述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履行职务。若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权,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公司控股股东
或其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
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之内。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法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决算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亏损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重大交易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 关联交易事项;

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东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产 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六)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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