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59 证券简称:有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6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 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 资本、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本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到触发值但未达到目标值,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 85%,因此公司回购注销已经授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 20,250 股,已于 2025 年 7 月 3 日注销完成;同
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共计 8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 93.4575 万股,并已于 2025年 7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本次注销及归属完成后,公
司 股 份 总 数 变 更 至 92,908,820 股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变 更 至
92,908,820 元。
二、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调整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调整内部监督机构设置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及监事应当继续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原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现行的《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关于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调整内部监督机构设置之日起,公司监事会予以取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自然免除,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三、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基于以上情况的变更,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内容
仅涉及“股东大会”表述调整为“股东会”,仅涉及序号或标点符号变更以及仅涉及删除“监事会”“监事”表述等条款在以下表格中不再单独列示。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2,908,820元。
9,199.4495万元。
第二十一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92,908,820
9,199.4495万股,均为普通股。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
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务。 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应当与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
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
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供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
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
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
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
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
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
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
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