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58 证券简称:优刻得 公告编号:2025-050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8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
币 1,000 万元(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0.33 元/股(含),该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不
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经问询,公司实际控制人莫显峰先生、华琨先生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
前 6 个月内,拟将其所持标的公司股票合计 23,428,5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3%)
协议转让给上海太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截至目前,上述协议转让股份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主体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不存在减持计划,相关主体后续如有减持计划,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期限内,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可能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
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本次回购方案终止的事项发生,则可能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4、若本次回购股份在回购完成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用于拟定用途,未实施部分存在依法予以全部注销的风险;
5、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存在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授出或者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6、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则存在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 年 9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优刻得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
(二)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情况
2025 年 10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回
购股份方案,拟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8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含),回购期限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5/9/30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2025/10/15~2026/4/14
预计回购金额 800万元~1,000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40.33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19.84万股~24.79万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0.04%~0.05%
回购证券账户名称 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回购证券账户号码 B887740935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因 IPO 募投项目承诺事项,公司实施本次股份回购。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使用资金(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资金不足购买 100 股股票视为达到回购的资金总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股东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股东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回购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股份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4、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择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在公司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之后的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未能在上述三年内转让完毕,公司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2、拟回购资金总额: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8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含)。
3、回购股份的数量: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40.33 元/股(含),本次回购资金下限人民币 800 万元(含)、上限人民币 1,000 万元(含)分别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9.84 万股和 24.79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4%和 0.05%。具体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情况为准。
回购用途 拟 回 购 数 量 占公司总股本 拟回购资金 回购实施期限
(万股) 的比例(%) 总额(万元)
股权激励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
或员工持 19.84~24.79 0.04~0.05 800 ( 含 ) 本次股份回购方案
股计划 ~1,000(含) 之日起不超过 6 个
月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40.33 元/股(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不高
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
股及等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8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 800 万元(含),上限人民币 1,000 万元
(含),回购价格上限 40.33 元/股进行测算,公司本次拟回购数量约为 19.84 万股
和 24.79 万股,分别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4%和 0.05%。
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的总股本不会发
生变化,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回购后 回购后
(按回购下限计算) (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股) (%)
有限售条件流通 50,831,173 11.14 50,831,173 11.14 50,831,173 11.14
股份
无限售条件流通 405,473,908 88.86 405,275,508 88.82 405,226,008 88.81
股份
其中:公司股份回 0 0 198,400 0.04 247,900 0.05
购专用账户
股份总数 456,305,081 100 456,305,081 100 456,305,081 100
注:1、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公司股
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本次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以上数据及指标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342,312.48 万元,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36,406.94 万元,假设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人民币 1,000 万元
(含)全部按照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