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55 证券简称:先惠技术 公告编号:2025-026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修订的原因及依据
鉴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即将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及《上海先惠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亦作出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2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3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4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5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
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购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计划的除外。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6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任何资助。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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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8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购其股份; 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股份。 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9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