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52 证券简称:麒麟信安 公告编号:2025-068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度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的股本
数为基数转增股份,每 10 股转增 3 股,以此计算合计转增 23,341,907 股,转增
后公司总股份数增加至 102,080,546 股。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总
股本由 78,738,639 股变更为 102,080,546 股,注册资本由 78,738,639 元变更为
102,080,546 元。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
二、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取消监事设置,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
制度相应废止,同时《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中相关条款及《湖南麒麟信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
关公司治理制度中关于监事会及监事的相关内容亦将作出相应修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仍将严
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
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表述统一修
改为“高级管理人员”,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会主席”等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
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
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
号 类型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2,080,546 元。 修改
78,738,639 元。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公
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873.8639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10,208.05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为 修改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修改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修改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
告; 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 计凭证;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第三十四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
明目的,并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查阅目的等情况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予以提供。公司有合理根
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
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
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新增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进行。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和资料
时,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
文件,须在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后查阅。股东
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