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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146 科创 中船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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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特气:中船特气关于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6


证券代码:688146          证券简称:中船特气        公告编号:2025-
025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特气”或“公司”)拟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在原《金融服务协议》到期后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内容,由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为三年(以下简称“本次关联交易”)。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中船特气拟与财务公司在原《金融服务协议》到期后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由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
12 个月累计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合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以上。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关系说明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为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财务公司与公司同受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为本公司关联法人。

  (二)关联人情况说明

  企业名称: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00027155G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 号 2 层、3 层、6 层
  法定代表人:金胜

  注册资本:1,0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7 年 7 月 8 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实际控制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状况: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 2,651.02 亿元,
负债总额 2,441.46 亿元,所有者权益 209.56 亿元;2024 年度营业收入 25.26
亿元,净利润 14.61 亿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财务公司与公司之间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关联方财务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1、存款服务:财务公司吸收公司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且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3、贷款服务: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

  4、其他金融服务: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制定金融服务的价格。

  财务公司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

  四、关联交易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双方合作内容

  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将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1)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原则,将资金存入乙方。

  (2)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多种存款业务类型,包括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和协定存款等。

  2.结算服务

  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开立结算账户,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其提供收、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3.贷款服务

  乙方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甲方及其子公司业务发展中的资金需求,设计科学合理的融资方案,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对于符合乙方贷款条件的业务申请,同等条件下甲方及其子公司可优先办理。

  4.授信服务

  授信是指乙方在综合评价甲方及其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及风险情况的基础上,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核定的统一授信额度最高本金限额。


  5.外汇服务

  乙方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各类外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外汇掉期、外汇买卖等,以及其他与外汇相关的辅助服务。

  6.乙方可提供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时,应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与甲方及其子公司共同协商另行签署有关具体协议。

  (三)服务价格

  1.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且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2.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上述各项结算服务免收手续费。
  3.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
  4.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制定金融服务的价格。

  (四)交易限额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的日最高存款结余不超过人民币20 亿元。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的年度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亿元。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在乙方的其他金融业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五)协议生效与变更

  1.本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

  (2)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协议、报经股东会批准并对外公告。

  2.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在达成新的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

  五、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及资金管理需求,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有助于公司利用财务公司的专用服务优势,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使用,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会损害公司以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六、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关联董事宫志刚、张冉、董强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但尚须获得股东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七、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

  综上,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0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