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20 证券简称:华海清科 公告编号:2025-053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了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相关情况
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度利润分配
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90 股。公司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 236,724,893 股,扣减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 513,031 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236,211,862股,合计转增 115,743,812 股。鉴于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注册
资本由人民币 236,724,893 元变更为人民币 352,468,705 元,总股本由
236,724,893 股增加至 352,468,705 股。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
就,因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新增的股份数量为 936,405 股,上述股份已于 2025
年 8 月 4 日上市流通。本次归属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352,468,705 元变更为
353,405,110 元,总股本由 352,468,705 股变更为 353,405,110 股。
综上,公司注册资本由 236,724,893 元变更为 353,405,110 元,总股本由
236,724,893 股变更为 353,405,110 股。
三、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因公司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等情况,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
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华海清科股份有限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导,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
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有关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天津华海清科
其他有关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天津
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
华海清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
份有限公司。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为
修订前 修订后
91120112064042488E。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
23,672.4893 万元。 35,340.5110 万元。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
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或者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党委成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员、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修订前 修订后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 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所称高级管理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 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
件。
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23,672.4893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35,340.511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修订前 修订后
助。 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