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13 证券简称:联测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1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
和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和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中有关监事、监事会相关的表述及条款,《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成员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行,完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
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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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
定, 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人。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 董事长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执行事务的董事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
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办法同本章程关
于董事长的产生和变更办法。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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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
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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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 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
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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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董事会认定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本章
的高级管理人员。 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 第十七条 ……
7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八条
序号 发起人名称/姓名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 出资
(万股) (%) 方式 时间
1. 赵爱国 931.05 20.69 净资产 2017 年 6 月
2. 史文祥 540.00 12.00 净资产 2017 年 6 月
3. 黄冰溶 513.90 11.42 净资产 2017 年 6 月
4. 李辉 483.75 10.75 净资产 2017 年 6 月
5. 郁旋旋 393.30 8.74 净资产 2017 年 6 月
6. 史江平 360.00 8.00 净资产 2017 年 6 月
7. 张辉 332.55 7.39 净资产 2017 年 6 月
8. 慧锦投资 216.00 4.80 净资产 2017 年 6 月
9. 王圣昌 181.35 4.03 净资产 2017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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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久联投资 162.00 3.60 净资产 2017 年 6 月
11. 厚生投资 144.00 3.20 净资产 2017 年 6 月
12. 郁吕生 121.05 2.69 净资产 2017 年 6 月
13. 仇永兴 121.05 2.69 净资产 2017 年 6 月
合 计 4500 100 / /
第十九条
序 发起人名称/姓名 认购股份 持股比 出资 出资
号 数(万股) 例(%) 方式 时间
1. 赵爱国 931.05 20.69 净资产 2017 年 6 月 1
日
2. 史文祥 540.00 12.00 净资产 2017 年 6 月 1
日
3. 黄冰溶 513.90 11.42 净资产 2017 年 6 月 1
日
4. 李辉 483.75 10.75 净资产 2017 年 6 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