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10 证券简称:东芯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4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增值权
股份来源: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到实际股份,以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为虚拟标的股票。
股票增值权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2.40 万份股票增值权,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4,224.9758 万股的 0.07%。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提高公司整体中长期激励计划的有效性,保障公司核心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并促进公司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不涉及到实
际股票,以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2.40 万份股票增值权,约占本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44,224.9758 万股的 0.07%。
四、激励对象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范围
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7 人。所有激励对象均须
在公司授予股票增值权时以及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前述激
励对象在公司核心岗位上担任重要职务,系公司重要经营管理团队成员,在公司
技术研发、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将前述员工纳入公司本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将有助于促进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与积极性,
从而有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蒋学明先生、蒋雨舟女士。蒋学明先生担
任公司董事长,是公司的核心管理者,长期引导公司的总体战略部署和日常经营
决策,对公司的战略布局、经营管理起到重要积极作用;蒋雨舟女士担任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
管理起到重要积极作用。本激励计划将上述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和发展需求,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激励对象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获授股票增值 占授予股票增 占激励计划公告
权数量(万份) 值权总数比例 日股本总额比例
1 蒋学明 中国 董事长 6.70 20.68% 0.02%
2 谢莺霞 中国 董事、总经理 6.70 20.68% 0.02%
3 潘惠忠 中国 副总经理 4.00 12.35% 0.01%
4 冯毓升 中国 副总经理 4.00 12.35% 0.01%
5 蒋雨舟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4.00 12.35% 0.01%
香港 董事会秘书
6 KIM HACK 韩国 副总经理 4.00 12.35% 0.01%
SOO
7 孙馨 中国 财务总监 3.00 9.26% 0.01%
合计 32.40 100.00% 0.07%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
2、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
造成。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为股票增值权授予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增值权行权或作废
处理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
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相关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披露未完成
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
(三)等待期
指股票增值权授予完成之日至股票增值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限,本计划等待
期为 12 个月。
(四)行权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
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本次授予增值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
如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 40%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 30%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 30%
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未行权部分的股票增值权由公司作废处理。
(五)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自授予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增值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
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
本次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不低于 82.05 元/股,与《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同一
(二)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为保证本计划以及 2025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允性与公平性,本计划的定价方式与《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保持一致,为不低于 82.05 元/股。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109.35 元,本次最
低行权价格约占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75.03%;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110.16 元,本次最
低行权价格约占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74.48%;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82.94 元,本次最
低行权价格约占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8.93%;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72.11 元,本次最
低行权价格约占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113.79%。
在本计划下授予的股票增值权有效期内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行权价格将根据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七、股票增值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增值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需同时满足以下行权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行权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