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82 证券简称:盛美上海 公告编号:2025-090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制
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25 年 11 月 7 日,公司完成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第一批次归属,归属股票数量为 272,275 股,归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79,892,514 股变更为 480,164,789 股。
上述股份登记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
毕 ,具体 内容详 见公 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在上海 证券交 易所 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批次归属结果暨股票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5-080)。
二、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 10 月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对照情况详见附件。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公司将于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章程》的变更、备案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三、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推动公司治理制度相关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最新规定,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 10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结合《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拟对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进行同步修订,并制定部分新的公司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表所列:
是否提交
序号 子议案名称 对应公司制度名称 类型 股东会审
议
1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度》的议案
2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 否
法》的议案
3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 修订 否
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理制度》
4 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制定 是
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管理制度》
5 关于修订《董事会薪酬与考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修订 否
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议案 工作规则》
6 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委员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 修订 否
会工作规则》的议案 则》
上述拟修订和制定的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余制度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订后及新制定的部分治理制度全文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2月13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1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479,892,514 元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480,164,789 元人民币。
2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479,892,514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480,164,789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
3 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的其他规定。 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业
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务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业务情况、对公司的影响、防范利益冲突的举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 措等,但不得从事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同或者相近业务。
序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
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
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4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