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63 证券简称:派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0
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能科技”、
“公司”或“本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 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4,535.92万股的2.04%。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00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6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 股票总数的80.00%;预留部分1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 额的0.41%,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持续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 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 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发展。通过持续推动中长期激励机制,进一步 完善公司薪酬激励体系,增强公司凝聚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的有效落地和经营 目标的高质量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派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24,535.92 万股的 2.04%。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63%,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预留部分 1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41% ,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符合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311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数 2114 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 14.71%,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聘用关系或劳务关系。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经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1.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获授限制性股 获授限制性
姓名 国籍 职务 (万股) 票占授予总量 股票占当前
的比例 总股本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谈文 中国 董事、总裁 12.00 2.40% 0.05%
张金柱 中国 董事 9.00 1.80% 0.04%
宋劲鹏 中国 副总裁 10.00 2.00% 0.04%
杨庆亨 中国 副总裁 10.00 2.00% 0.04%
副总裁、财务
叶文举 中国 负责人、董事 10.00 2.00% 0.04%
会秘书
蔡雪峰 中国 副总裁、核心 10.00 2.00% 0.04%
技术人员
胡学平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4.00 0.80% 0.02%
季林锋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2.60 0.52% 0.01%
小计 67.60 13.52% 0.28%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332.40 66.48% 1.35%
(共303人)
预留部分 100.00 20.00% 0.41%
合计 500.00 100.00% 2.04%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2.相关说明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2)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
关信息。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为 10 天。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3.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五)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下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并
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