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8 证券简称:宝兰德 公告编号:2020-054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上述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的相关情况
变更前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六街 17 号 6314 室
变更后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9 号 C 座 9 层 C1010
本次变更注册地址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由于公司变更注册地址,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 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 第三条 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
局海淀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6738170589。 911101086738170589。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上 第六条 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上
地 六 街 17 号 6314 室 ; 邮 政 编 码 为 地三街9号C座9层C1010;邮政编码为
100085。 100085。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监、财务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公司公开对
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外披露确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 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三)、(五)、(六)项规 议;公司因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制。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制 。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责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原规定 修订后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股东及其
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
其他资源。公司与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
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交易,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
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
程序,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
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
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
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
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
地点。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专门会场,以现场会议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形式召开股东大会。公司还将提供网络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原规定 修订后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 上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并将该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提案。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提案。
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