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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4月2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05-03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Baolande Software Corporation
(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六街 17 号 6314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保 荐 人:
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
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1,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其中:预计发行新股数量 不超过 1,000 万股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不涉及持股满 36 个月的原有股东向投资者
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以下重要事项和风险, 并提
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
限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存道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宝兰德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也不由宝兰德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宝兰德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公司股东张东晖、易东兴、赵艳兴、赵雪、王茜、史晓丽、陈选良、王凯和
间接股东易存之、那中鸿、杨富萍、杨广进、辛万江、詹年科、石玉琢、陆仲达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宝兰德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宝兰德回购本人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宝兰德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易存道、张东晖、赵艳兴、易存之、
那中鸿、杨富萍、杨广进、赵雪、王茜、史晓丽、王凯、辛万江、詹年科、石玉
琢、陆仲达进一步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存道,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或
间接股东张东晖、赵艳兴、易存之、赵雪、王茜、史晓丽、王凯、辛万江、詹年
科、石玉琢、陆仲达进一步承诺: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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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作相应调整。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上述股份锁定、减持价
格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上述主体均承诺: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的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
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
内不得减持;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
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存道及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张东晖、易东
兴、赵艳兴均承诺:
本人/本企业对所持宝兰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存在减持的可能性。若减持,在锁定期满后第一年内和第二年内,本人
/本企业减持的公司股票数量分别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宝兰德股票总数的
25%和 25%,减持宝兰德股票的价格在满足本人/本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
提下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本人/本企业若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
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未履行承诺
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 5 日内将前述收
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自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
持;如果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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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预案》,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北京宝兰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
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以下简称 “启
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 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
会中投赞成票。
(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①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② 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除权后
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
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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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存道应在符合《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
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2%。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
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
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
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
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
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该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
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
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
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
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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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
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
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