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7 证券简称:金达莱 公告编号:2020-005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65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6,900 万股。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0]060019 号),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207,000,000.00 元变更为 276,000,000.00 元,公司股本由 207,000,000.00 元变更为 276,000,000.00 元。公司已完成本次发行
并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
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体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制定<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该《公司章程(草案)》自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生效。鉴于公司已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公司本次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称“《公司法》”)、 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
下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公司于 2020年 10月 14日
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下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币普通股 股,并于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年 月 日在上海 股 69,000,000 股,并于 2020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年 1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西金达莱 公司注册名称:江西金达莱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Jiangxi JD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 Ltd.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万元。 27,600.00 万元。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经理、董事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会秘书、财务总监。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股东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股份应在上市
前托管在为公司提供首次公开发
行上市保荐服务的保荐机构。保
荐机构不具有经纪业务资格的,
应当托管在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
的证券公司或其依法设立的其他
证券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为根据《公司法》规定 公司为根据《公司法》规定
由江西金达莱环保研发中心有限 由江西金达莱环保研发中心有限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以 2012 年 4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设立时,公
月 30 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司股份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各发
114,108,335.41 元,按 1.5214: 起人以其分别持有的江西金达莱
1 的比例折合为整体变更后的江 环保研发中心有限公司股权所对
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应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股份公
份总额 7,500 万元人民币普通股 司的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发
( 每 股 面 值 1 元 ) , 余 额 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
39,108,335.41 元计入资本公积。 式和持股比例为:
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持股
比例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7,600.00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三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条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决议;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条 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依照本章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3 年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内转让或者注销。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或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条 质押。
第二十八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条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有的股份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5%;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收益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