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55 证券简称:龙腾光电 公告编号:2025-013
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和制定公
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5 年 4 月 25 日,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光电”或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并依法取消监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及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上海证 程》(以下简称“《党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
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在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前,仍由原法定
代表人继续履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司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与股东、股东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件,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的文件,成为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秘书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等权利。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支付相同价额。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每股面值 1 元 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33,333.34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333,333.34
均为普通股。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时确认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的公司股份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供的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