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45 证券简称:必易微 公告编号:2025-034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股份来源: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计不超过 62.37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983.7819 万股的0.89%。其中,首次授予 49.90 万股,约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1%,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71%;预留授予 12.47 万股,约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9.99%,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8%。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骨干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公司正在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4 年员工持股
计划。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于 2022 年 12 月 19 日以 35.00 元/股的
授予价格向 10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3.14 万股;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以 35.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6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20.00
万股。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以 35.00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 156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93.00 万股。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以 35.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56 名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93.00 万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
B886011244)中所持有的 104.00 万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4 年 5 月 8 日非交易过
户至“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6520683),过户价格为 15.00 元/股。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而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总计不超过 62.37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983.7819 万股的 0.89%。其中,首次授予 49.90万股,约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1%,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71%;预留授予 12.47 万股,约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19.99%,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8%。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分/子公司,下同)核心技术人员、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审核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58 人,具体包括:
1、核心技术人员;
2、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分/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动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含有 1 名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的该名外籍员工是在对应岗位的关键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经营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将该名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需求情况而定,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经董事会提出、薪酬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涉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及的限制性股票 公告日公司股
(万股) 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一、核心技术人员
1 俞秀峰 核心技术人员 0.90 1.44% 0.01%
2 文鹏 核心技术人员 0.90 1.44% 0.01%
核心技术人员小计 1.80 2.89% 0.02%
二、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 48.10 77.12% 0.69%
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共 156 人)
首次授予合计 49.90 80.01% 0.71%
三、预留授予 12.47 19.99% 0.18%
总计 62.37 100.00% 0.8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包括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薪酬委员会核实。
(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如激励对象发生《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由董事会另行确定。
2、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期间内归属,具体如下: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