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31 证券简称:星环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4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
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暨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以 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 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 事。根据《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其他相关制度中有关监事、 监事会相关的表述及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同时,《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修订及办理工商登记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 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
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
规范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范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 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
公司、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 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
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
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4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人。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6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7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8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出决议及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如需) 及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如需)后,可以
后,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9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 ……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收购本公司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10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1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质押权的标的。 的标的。
12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行股份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