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9 证券简称:南微医学 公告编号:2025-045
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新增
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5年10月27日,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新增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鉴于本次修订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
条款编号、标点符号的调整以及根据最新《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
东会”、删除“监事会”“监事”或者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删除有关“独立董事意见”等多处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或表述方式修订且多处
重复,故上述修订不再于下表中逐项列示,其他重要修订情况列示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1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 30 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3 新增条款 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4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5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人员。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执行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
指公司的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 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聘任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6 新增条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7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应当支付
相同价额。
8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以南京微创医学科技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以南京微创医学科技有限
有限公司 2015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公司2015年5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合成公
9 折合成公司股本 9,000 万元,注册资本在公 司股本 9,000 万元,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 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发起人及其认
数、占总股本的比例具体如下:…… 购的股份数、占总股本的比例具体如下:……
1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8,784.7422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18,784.7422 万股,均为普通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1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2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经批准的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他方式。 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13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励;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