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21 证券简称:奥福环保 公告编号:2025-011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
程》及部分治理制度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 章程>及相关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撤销后修订或制定 相关配套制度的议案》,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撤销监 事会并废除<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 体情况如下:
一、注册地址变更及《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1、公司拟对注册地址进行变更,由“德州市临邑县经济开发区富民路南首 东侧(生产经营地德州市临邑县花园大街东段路北)”变更为“德州市临邑县花 园大街东段路北”。公司将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登记及《公司 章程》的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2、《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修订《公司章程》如下: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1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公司在德州市 第二条 公司系……;公司在德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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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五条 公司住所:德州市临邑县经 第五条 公司住所:德州市临邑县花
济开发区富民路南首东侧(生产经营地德 园大街东段路北(邮政编码:2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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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临邑县高新区花园大街东段路北)
(邮政编码:251500)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人。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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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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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6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7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8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9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10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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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序号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法院撤销。 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
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