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18 证券简称:乐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9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鑫科技”或“公司”)
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取消监事会及废止相关制度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内部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对《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公司治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二、 变更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发展需要购买房产用于建设上海研发中心。目前,公司已完成该房产的产权交接手续。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碧波路 690 号 2 号楼 204 室”变更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御北路 235 弄 3 号楼
1-7 层”。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现拟对《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本次章程修订内容详见附表。
除附表列示的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条款顺序及标点符号的调整、目录变更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公司工商变更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四、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乐鑫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乐鑫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乐鑫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乐鑫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乐鑫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乐鑫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乐鑫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乐鑫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乐鑫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乐鑫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乐鑫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乐鑫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乐鑫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乐鑫科技内部审计管理制度》《乐鑫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乐鑫科技信息披露制度》和《乐鑫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本次修订管理制度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乐鑫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乐鑫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乐鑫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乐鑫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乐鑫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乐
鑫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相关管理制度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5 日
附表:《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 690 号 2 号楼 204 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御北路 235 弄 3 号楼 1-7 层
室 邮政编码:201204
邮政编码:201203
第九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6,702,722 股,均为普通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56,702,722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有关发起人对其所持股份之限售 监会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订前 修订后
期作出特别承诺的,其应遵照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
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二) 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修订前 修订后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
所持有的股份; 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计账簿、会计凭证;
余财产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