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7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暨制定、修订及废止
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以及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具体公告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相应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对监事任职期间对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取消监事会的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在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办理工商登记、章程备案等事项,具体
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登记管理部门实际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予以披露。
二、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对相关治理制度进行 修订,本次修订的制度具体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制定/修订/废 是否需提交股东
止 大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监事会议事规则》 废止 -
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
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
6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
7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
8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修订 -
9 《总经理工作制度》 修订 -
10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
1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修订 -
管理制度》
1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
1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制定 是
14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修订 -
15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
16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修订 -
17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修订 -
18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
19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修订 -
20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修订 -
21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制定 是
22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
23 《自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制定 -
2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
25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修订 -
26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修订 -
27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
28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修订 是
29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
30 《市值管理制度》 修订 -
31 《舆情管理制度》 制定 -
上述部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部分公司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30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除下表列示的修订条款外,根据最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修订,因不涉
及实质性变更未予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以及个别数字符号的
语体转换、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部分修订未予以逐条列示;《公司章程》其他内容无实质性变更。
序 修订条文 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方式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1 第八条 修订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2 第九条 新增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3 第十条 修订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4 第十二条 修订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5 第十三条 修订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激光显示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