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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589 沪市 圣泉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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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589:圣泉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1-07-21

605589:圣泉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Jinan Shengquan Group Share Holding Co.,Ltd.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刁镇工业经济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联席主承销商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部分的内容全文,并应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及风险因素。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下列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唐一林、唐地源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2、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与本人的持股数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的,则因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吕广芹、梁志银、唐一森、唐俊卿、张美芹、焦兆忠、吕广珍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在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的,则因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祝建勋、江成真、孟庆文、孟新,公司除董事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徐传伟、肖猛、吕冬生、唐磊、邓刚、张亚玲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2、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发行价格与本人的持股数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4、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的,则因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公司监事承诺

  公司监事陈德行、柏兴泽、申宝祥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2、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3)《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3、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以上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的,则因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二、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稳定公司股票价值,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本公司制定了《关于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 120%时,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 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承诺,与控股股东、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后,公司仍应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首先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降低每股净资产,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在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毕。

  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 2,000万元人民币。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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