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80 证券简称:恒盛能源 公告编号:2025-025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07 月 09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前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对《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予以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1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程。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2 第二条 公司系在原恒盛能源集团 第二条 公司系在原恒盛能源集团
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 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 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现持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有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30825798599066L的《营业执照》。 91330825798599066L。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经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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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于2021 年8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交易所上市。 万股,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
人。
事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执行事务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4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第九条,其后条款序号相应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延。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
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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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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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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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8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
书、财务负责人。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实现资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安
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热电循环经 全、环保、高效”的理念,持续强
济,打造生态文明,实现社会效益和 化热电主业,积极探索第二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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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效益的协调发展。 努力成为员工有成长、股东有回
报、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的现代化企业。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和一般项目顺序调换,内容不变。 范围: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
煤炭及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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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基础化学原料制
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
品的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再
生资源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
股份的 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 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
有的表决权数量的 比例安排、持有
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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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
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
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
等事项。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
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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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标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面值每股一元。
13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的普通股总数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的普通股总
为7,000 万股,...... 数为 7,000 万股,每股面值一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8,0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
万股,公司的股份结构为:普通股 数为 28,000 万股,公司的股份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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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0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为:普通股 28,000 万股,无其他种
类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供任何资助。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