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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披露更新)

公告日期:2021-01-12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预披露更新) PDF查看PDF原文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Hengsheng Energy Co.,Ltd.
(浙江省龙游工业园区兴北路1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
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
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5,00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本
次发行不进行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0,00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国旭,实际控制人余恒和余杜康
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
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
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3、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
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
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
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
的价格。4、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
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杜顺仙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
当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
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原承诺
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
价格。3、自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
若本人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
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实际控制人近亲属余国升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当
首次出现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
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低于发
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在
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即锁定期为发行人
股票上市之日起42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
价格。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
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人的减
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
价格。”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
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之情形,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
权后的价格。3、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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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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